1.食品流通许受理范围:
1.1 企业从事散装食品、预包装食品、饮料、配方奶粉、酒类的销售
2.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
2.1 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.2 《营业执照》(复印件1份,仅供归档);
2.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(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(仅供归档);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(仅供 归档);③出租方为宾馆、饭店的,提交宾馆、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(仅供归档);④使用军队房产的,提交《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1份(仅供 归档);⑤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,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居委会、社区工作站、园区管委会、市场开办管理单位、物业管理公司等单 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《场所使用证明》原件1份);经营食品零售的应提供可供商业用途的场所证明。
2.4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仅供归档)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、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(复印件1份,仅供归档),法 定代表人(负责人)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的,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;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仅供归 档);从业人员(尚未招收其他从业人员的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)健康证(复印件1份,仅供归档);
2.5 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、工具清单(原件2份);
2.6 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(原件2份):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 售;特许经营项目位置应在空间布局图上明确标注;
2.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(原件1份);
申请人提供前5、6、7项材料有困难的,可以递交现场照片(含招牌、店内总体环境、主要设备设施、相关流程和制度上墙)替代。
3.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。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3.1 《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3.2 经变更的《营业执照》(复印件1份,仅供归档);
3.3 许可证正、副本(原件);
3.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、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(复印件1份,仅供归档);从业人员健康证(复印件1份,仅供归档);
3.5 除前四项外,还应按变更事项递交相关材料:
(1)属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交辖区派出所的更名证明。(原件1份)
(2)变更经营场所的,按新办的3、5、6项提交材料。
(3)变更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应提交相关决议或证明,新任负责人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,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(复 印件1份,验原件)。新任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应亲临受理窗口核对身份,无法亲临窗口核对身份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。
(4)变更许可范围,涉及食品经营设备、工具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、工具清单。
3.6 委托办理的,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仅供归档)。
依据: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;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<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>的实施细则》第五条第二项。
4.许可证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
4.1 《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4.2 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正、副本(原件);
4.3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仅供归档)。
5.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的,应当在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,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,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。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5.1 《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5.2 许可证正、副本(原件);
5.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、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(复印件1份,仅供归档);从业人员健康证(复印件1份,仅供归档);
5.4 委托办理的,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。
6.食品经营者遗失、污损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,应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6.1 《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6.2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仅供归档);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、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(复印件1份,仅供归档);
6.3 许可证遗失的,需递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(原件1份)。
被污损的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应在申办同时予以收回。
(六)食品经营者《卫生许可证》到期、变更原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、遗失《卫生许可证》的,应当重新办理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。
(七)申请人在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,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,应当填写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》,许可机关终止办理许可申请。
7.办理时间:
7.1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(材料补正所需时间以及申请人达不到许可条件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)。
7.2 18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,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个10工作日,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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